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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的“坑”——事前管理还是事后补救?
来源:IPRdaily 日期:2021/06/15 浏览量:513

IPRdaily导读良好的管理体系建于企业未病时,代价最小,效用最大;建于弊病初现端倪时,有代价,也可治疗;但建于企业伤元气后,仅有管理,恐怕难于出现大效用。科技不断创新,产品升级换代,市场政策风云变幻,有些东西,错过了就很难补救。


在工作中经常遇到一些客户,知识产权遇到纠纷了,急切的来找我们解决问题,这个时候不仅企业IPR着急,企业中高层管理者一样跟着着急。那是企业的IPR不懂知识产权管理吗?这个未必,目前在我国不管是知识产权管理的书籍、视频资料、收费、免费的培训都有很多,而且很多讲的也很专业,所以单纯把企业知识产权出问题归咎于IPR,显失公平。


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一般情况下,企业知识产权不出问题,管理层很难重视这一块工作,或者只重视数量,对质量、风险管控、信息利用等都很难有足够重视。究其原因,企业追求发展,追求利润,但在很多企业中知识产权是个花钱的项目,项目回报难以统计,或者不明显,造成企业IPR话语权较低,难以引起公司高层重视。


在我们服务过程中遇到过各种问题,大部分问题为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一般会对企业做较为详细的诊断,提出解决问题的系统方案,但企业的接纳程度十之二三。我们在服务中遇到一家企业,准备科创板上市了,企业都没有任何管理制度,更不用说系统管理,风险防控问题了,笔者自己看的心惊胆战,只能跟企业IPR做提醒,建议做好防控。但说的多了,企业会不会觉得我们在危言耸听呢?


由此,很长一段时间笔者都会想起小时候学过的《扁鹊见蔡桓公》,扁鹊说:“(病)在肌肤,针石之所及也;(病)在肠胃,火齐之所及也;(病)在骨髓,司命之所属,无奈何也”。


如果把企业知识产权的问题,看成一个人的健康问题。那么很多人就可以理解,企业建立好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保持良好运行管理,与企业出现问题后采取补救措施,孰轻孰重。


管理的目的在于维持健康,把各种危险化解于无形,成本代价最低。后期无论是打官司、和解等,都是出现问题以后的补救措施,有些问题付出代价可以补救,但是有些问题,可以直接将企业推入万劫不复。尤其对于科技密集型的中小企业,一次知识产权保护的遗漏,一次风险预警缺失,一次立项评估的缺失,一项侵权诉讼都可能损伤企业的根本,使企业运营陷入困境,或者打破企业战略规划,错失发展机遇。


良好的管理体系建于企业未病时,代价最小,效用最大;建于弊病初现端倪时,有代价,也可治疗;但建于企业伤元气后,仅有管理,恐怕难于出现大效用。科技不断创新,产品升级换代,市场政策风云变幻,有些东西,错过了就很难补救。


任何一家企业的发展都需要付出很多努力,遭遇各种问题,我辈非良医,但存良医仁心,希望在知识产权领域助企业一臂之力。


在此借用一句话:医之好治不病以(之)为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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