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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华胜:标准必要专利案件审理中的问题及应对
来源:知产力 日期:2021/06/18 浏览量:556
本文拟就此进行总结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司法举措。


作者 | 蒋华胜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编辑 | 笺柒
本文首发于人民法院报2021年5月13日07版,经作者授权刊发。


标准必要专利(SEP)一般是指实施标准时必须要使用的、在技术或商业上没有可替代方案的专利技术。随着经济、科技的全球化发展,标准必要专利越来越成为跨国公司乃至各国获取竞争优势的法宝,标准必要专利的司法保护不可或缺。目前,在标准必要专利案件审理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本文拟就此进行总结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司法举措。




 一、中国法院面临标准必要专利司法保护的新问题



各国法院在审理标准必要专利案件过程中都面临诸如立案管辖争夺、临时措施对抗、裁判结果冲突等问题,司法争夺话语权的竞争日渐加剧。据此,人民法院需要认真研究标准必要专利司法保护中的新问题:


1.在案件立案受理上,平行诉讼引发不同国家的司法管辖权冲突。标准必要专利一般属于同族跨国专利,当事人可在多国就该同一纠纷提起诉讼,这导致案件平行诉讼频发,司法管辖冲突不断。个别发达国家滥用长臂管辖来扩大司法管辖权,不遵守基本的国际礼让原则,更是让司法管辖权冲突日益凸显。如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受理华为公司诉三星公司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后,三星公司就该案又向美国加州某法院提起平行诉讼,导致中国与美国产生司法管辖权冲突。我国作为新兴市场国家,使用标准必要专利制造的产品出口较多,平行诉讼中的管辖权冲突可能会危及我国法院独立行使管辖权。


2.在临时措施适用上,各国采取针对性诉讼禁令引发程序对抗。诉讼禁令是法院责令当事人作出或者禁止一定行为的临时性司法措施,包括禁诉令、禁执令或者反禁诉令等。其中禁诉令或者反禁诉令是禁止另一方当事人向受理法院以外的法院包括境外法院针对同一被诉行为或者主体另行提起同一诉讼。一旦发出禁诉令,被申请人必须撤回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内的起诉,并只能在该禁诉令确定的司法管辖区内提起诉讼,否则将被视为藐视法庭而招致处罚。禁诉令的颁发因此会限制另一法域的法院行使权力,容易导致临时措施对抗,这是欧美国家的法院在全球司法管辖权博弈中取得明显优势的重要制度,应当引起高度警觉。如华为公司就曾因英国法院作出的禁诉令而撤回其在深圳中院对美国无线星球公司的起诉,引发胁迫性诉讼,损害中国法院正当行使司法裁判权。


3.在司法裁决结果上,支持全球许可费率引发判决结果相互冲突。司法属于国家主权范畴,除非当事方同意或者遵循基本的国际准则,且不损害其他国家的利益,否则不得强行超越一国司法管辖权范围。对于作为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之间争议核心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的确定问题,各国法院在裁判时更应秉持谦抑性。但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英国在标准必要专利民事案件的裁判中频繁适用全球许可费率,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实施者判令支付全球许可费率,干涉了他国法院对该案的司法裁决结果,引发司法裁决结果冲突。如英国法院在美国无线星球公司诉华为公司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中,主动裁决华为公司支付全球许可费率,否则会颁发永久禁令将其排除出市场。这不单损害了华为公司的合法权益,还损害中国的司法主权。这类案件若向我国申请承认与执行,我国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维护我国的司法主权。

   


 二、中国法院应对标准必要专利司法保护的新本领


标准必要专利因具有创新性、基础性而成为技术密集型的稀缺性财产权,具有战略性的垄断地位,进而成为各国乃至跨国科技企业巨头取得竞争力的科技利器。我国法院应当积极培养知识产权司法服务新本领,为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1.进一步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意识。人民法院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意识,立足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激活全社会创新活力,通过司法裁判加大保护力度,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提供司法保障。要有坚决捍卫国家核心利益的觉悟,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促使知识产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向更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2.进一步增强知识产权司法治理水平。目前标准必要专利主要由西方发达国家权利人持有,中国制造商则是主要的专利实施者,两者之间的纠纷常表现为中国制造商在发达国家的被动应诉。人民法院应强化对知识产权的司法治理水平,强化对案件管辖和审理的管控能力,依法主动积极将案件管辖纳入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化建设,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


3.进一步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人民法院要积极应对司法竞争,敢于斗争,善于亮剑,采取恰当的司法措施保护标准必要专利各方利益,提高司法服务水平,强化产权保护。人民法院要增强服务大局的观念,高度重视我国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回应其正当合理的司法需求,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

   


 三、中国法院处理标准必要专利司法保护的新举措


中国法院针对标准必要专利案件审理中存在的新问题,应当坚持制度自信,采取正确稳妥的司法举措予以应对,促成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知识产权裁判秩序,切实维护好国家的正当权益。


1.落实立案登记制度,积极主动拓展司法管辖权。司法管辖权是司法竞争力的基石,是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的关键环节。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创新工作方法,通过适当扩大连接点来确定司法管辖权,将与中国具有合理连接点的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件纳入司法管辖权范围。要充分利用立案登记制度,对当事人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立案的标准必要专利案件,均应依法采取相对开放的登记标准及时予以立案。要扩大现行法律规定涉外诉讼程序中的管辖连接点,只要被诉纠纷与我国存在合理管辖连接点,均应主动积极行使司法权,保障中国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如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告所在地为连接点,主动行使三星电子株式会社等诉爱立信公司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纠纷案的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确认深圳中院以专利实施地为连接点,积极行使中兴公司诉康文森公司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纠纷案的管辖权等,有效捍卫了我国的司法管辖权。


2.积极适用行为保全,依法裁定诉讼禁令维护司法主权。我国民事诉讼法律明确规定了行为保全法律制度,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责令另一方当事人作出或者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临时措施。在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作出禁止另一方当事人向受理法院以外的法院包括境外法院针对同一被诉行为或者主体另行提起同一诉讼的行为保全裁定。行为保全裁定能有效捍卫我国司法主权,保障我国法院所享有的排他性裁判权。如在华为公司诉康文森无限许可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三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作出中国首个禁诉令的行为保全裁定,并首创日罚金制度;在小米公司等与交互数字公司等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争议裁决纠纷案中,武汉中院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作出全球禁诉令的行为保全裁定,并同样辅以日罚金制度等,均体现出中国法院积极颁发诉讼禁令维护中国司法主权,排除他国司法对中国法院司法裁判的不当干涉。人民法院应进一步强化禁诉令在涉外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中的适用,妥善处理平行诉讼与诉讼禁令制度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积极适用禁诉令制度来阻止诉权滥用,保障司法管辖权,努力采取法治手段来维护国家利益。


3.创新司法裁判方式,积极稳妥适用判决支付全球许可费。中国法院对涉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中当事人申请全球许可费率的案件,应当积极予以回应,依法裁决和执行全球许可费率,切实维护我国的海外利益。如在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等诉夏普株式会社等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中,深圳中院确定中国法院享有对于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费率的管辖权等。中国法院在不损害其他国家司法主权以及符合国际礼让原则的前提下,可进一步拓展司法裁判方式,创新司法裁判方法,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根据实施专利侵权的被诉侵权产品在全球使用的覆盖率,积极探索对侵权者裁决和执行全球许可费率。对权利人的合理诉求依法予以司法救济,依法严惩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对其中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可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强化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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