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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案例|《王者荣耀》游戏视频为类电作品,西瓜视频侵权被判赔496万
来源:知产宝 日期:2021/06/18 浏览量:1217

——运城市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广州优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十六案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
(2019)粤0192民初1092-1102、1121-1125号
二审案号
(2020)粤73民终574-589号
案由
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合议庭

审 判 长 江闽松

审 判 员 张 姝

审 判 员 彭 盎

法官助理
余铭瑶
书记员 秦楚欣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运城市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侧(原武警支队东)。

法定代表人:张利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雨桐,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娟,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峰,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优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电平云广场。

法定代表人:詹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男,该公司员工。

一审裁判结果
一、运城市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在西瓜视频平台上传播包含有《王者荣耀》游戏画面的视频(截止2019年9月4日已上传至平台的视频为限);二、运城市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480万元及合理费用16万元;三、驳回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5200元,由运城市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时间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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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73民终574-58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运城市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侧(原武警支队东)。

法定代表人:张利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雨桐,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娟,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峰,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优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电平云广场。

法定代表人:詹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男,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运城市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文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腾讯)、原审被告广州优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视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十六案,不服广州互联网法院(2019)粤0192民初1092-1102、1121-1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阳光文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雨桐、张龙,被上诉人深圳腾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娟、杨文峰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优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原审被告)诉称


阳光文化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的(2019)粤0192民初1092-1102、1121-112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2.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判令驳回深圳腾讯的全部诉讼请求;3.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深圳腾讯承担。


主要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的第一项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撤销。


二、本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法院错误地通过“以小见大”的方式,将被上诉人举证的16条视频扩大至整个西瓜视频平台上可能包含《王者荣耀》游戏画面的所有视频。该审理方式明显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和举证规则,严重损害了阳光文化公司的民事诉讼权利,一审判决应予以撤销。


三、无论阳光文化公司对涉案视频是否负有较高注意义务,阳光文化公司对用户上传发布的视频都不具有主动审查义务。


四、一审判决认定涉案行为既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又构成不正当竞争,存在严重的适用法律错误。且本案在未对涉案内容进行全面审查的情况下,不应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五、一审判决存在以下其他严重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


(一)一审判决认定阳光文化公司既构成直接侵权,又构成间接侵权,存在严重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


(二)阳光文化公司对涉案用户发布的视频是否侵犯深圳腾讯著作权并不构成明知或应知,对用户发布的视频内容并不负有较高注意义务,且无对用户上传内容进行主动审查的义务。阳光文化公司作为平台不具有主观过错,不构成侵权。


(三)涉案游戏整体画面不属于作品,更不属于类电作品。


(四)即便涉案游戏整体画面构成作品,用户操作涉案游戏形成的连续画面的著作权应当属于进行独创性创作的游戏玩家,或至少应由玩家共同享有著作权。


(五)涉案用户制作、上传涉案游戏视频构成对深圳腾讯游戏的合理使用。


六、在深圳腾讯未提交任何损失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全额支持深圳腾讯的损害赔偿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一审法院未考虑游戏视频创作者和平台的贡献,以及游戏视频对游戏的促进作用和为游戏产商所带来收益等情况,得出的结论也必然是错误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辩称


010-57297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