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一、混淆不仅包括传统上的商品来源和关联关系的混淆,亦可以将认可关系上的混淆纳入其中。服装款式、模特图片、宣传标语均可以作为商业外观受到保护,在“搜同款”技术的加持下,部分消费者会期待同款服装能带来基本相同的质量,因此,原样模仿行为更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双方服装质量认可关系上的混淆,可以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制范围。
二、如果模仿不能推动行业内经营者创新反而会导致市场混淆,则显然不利于促进竞争,亦属扰乱正常竞争秩序的行为。
法院/案号 |
广州互联网法院 (2021)粤0192民初118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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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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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周 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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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
梁珺怡 | ||||||
书记员 |
欧桂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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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97号自编24号(C6)(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金福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珏,广东柏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仰纯,广东柏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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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杭州莱哲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长命村富豪路8号1号厂房三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朱静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德静,浙江文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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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莱哲服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发行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二、被告杭州莱哲服饰有限公司在其天猫开设的“画伊旗舰店”首页醒目位置连续十五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三、被告杭州莱哲服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905000元; 四、驳回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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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时间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本判决已生效) |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二项和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四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