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涉案ESL赛事直播画面主要由连续的游戏动态画面组成,通过节目制作者对比赛中参赛选手游戏画面的选择、编辑、切换和衔接,并加入主播的解说等元素,整体表现为有伴音的连续动态画面,属于具有一定独创性的表达,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类电作品的定义。
2、著作权人控制直播等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的权利也应当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直播行为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3、本案中,斗鱼公司作为网络直播平台运营方,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但其对被诉侵权直播行为的发生具有过错,且由于斗鱼公司未采取必要措施,构成帮助侵权,其应当与涉案网络主播承担连带责任;在虎牙公司仅针对斗鱼公司主张权利的情况下,斗鱼公司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
一审法院/案号 |
广州互联网法院 (2020)粤0192民初203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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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案号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2021)粤73民终58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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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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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合议庭 |
审 判 长 谭海华 审 判 员 屈 昕 审 判 员 裘晶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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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
耿照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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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 盛燕冰、曾晓婷 | ||||||
当事人 |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软件园东路1号软件产业4.1期B区B3栋12-19层01室。
法定代表人:高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天,该公司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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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汉溪商业中心)泽溪街13号1401。
法定代表人:董荣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馨雨,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华,该公司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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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裁判结果 |
一、斗鱼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虎牙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以及合理开支60178.4元; 二、驳回虎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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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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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裁判时间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