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肆耀星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嘉兴宝洁纸业有限公司、孝感亲爽纸业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纠纷案
一审法院/案号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2021)沪0104民初88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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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案号 |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2022)沪73民终5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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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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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合议庭 |
审 判 长 何 渊 审 判 员 易 嘉 审 判 员 陈瑶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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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
刘 慧 | ||||||
书记员 | 王双燕 | ||||||
当事人 |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肆耀星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娄东街道上海东路168号8幢303室。
法定代表人:卢有河,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宝洁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乍王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杨珠梅,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孝感亲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经济开发区东山头木地板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彬,总经理。
上列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肖,浙江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迎迎,浙江端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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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金胜路1号。
法定代表人:OEI TJIE GOAN(黄志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仕露,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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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裁判结果 |
一、肆耀星程公司、宝洁纸业公司、亲爽纸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害金红叶公司享有的有一定影响的“清风”牌“原木纯品”(金装)纸巾包装、装潢; 二、肆耀星程公司、宝洁纸业公司、亲爽纸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金红叶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500万元; 三、驳回金红叶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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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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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裁判时间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