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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案例 | 离职员工擅用“远洋”商标及字号,法院判赔58万元
来源:知产宝 日期:2021/08/12 浏览量:548

——远洋控股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与福州远睿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谢琼辉、北京智联三珂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1、实践中,侵权人利用公司股东身份,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其侵权工具的现象十分普遍。当被控侵权公司的自然人股东通过设立、控制公司的行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或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时,自然人与公司可以构成共同的不正当竞争,应当共同承担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


2、在认定被控侵权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是否与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时,应重点考量自然人股东对于侵权公司控制行为的具体表现。当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控制行为的实现方式、体现方面时,通常可以推定股东的意志即公司的意志,通过控制公司所实施的侵权行为实质等同于股东的行为。


——赵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
(2019)京0105民初78524号
二审案号
(2020)京73民终2935号
案由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合议庭

审 判 长  李 想

审 判 员  范米多

审 判 员  杨绍煜

法官助理
张 文
书记员 刘欣怡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远睿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琼辉。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琼,北京晟世青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远洋控股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叶子,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智联三珂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荣街10号5层5商业501单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贞贞,女,该公司员工。

一审裁判结果

一、福州远睿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商标权侵权行为;

二、福州远睿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谢琼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在《新京报》上登载声明的义务,消除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远洋控股集团(中国)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内容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一审法院将在同类报刊上公开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福州远睿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谢琼辉承担);

三、福州远睿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远洋控股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经济损失25万元及合理费用4万元;

四、福州远睿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谢琼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远洋控股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经济损失25万元及合理费用4万元;

五、驳回远洋控股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时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项、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裁判文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73民终293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远睿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祥坂街11号(原上浦路南侧)富力中心C区C1#楼17层05商务办公-1。

法定代表人:谢琼辉,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琼辉。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琼,北京晟世青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远洋控股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叶子,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智联三珂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荣街10号5层5商业5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贞贞,女,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福州远睿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睿创公司)、上诉人谢琼辉与被上诉人远洋控股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洋公司)、原审被告北京智联三珂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联三珂公司)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5民初78524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13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远睿创公司、谢琼辉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琼,远洋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刚、王叶子,智联三珂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靳贞贞,到庭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远睿创公司、谢琼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2019)京0105民初78524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远洋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远洋公司承担。谢琼辉的上诉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具体为:1、谢琼辉设立的远睿创公司及香港远洋公司经营范围是“不动产投资服务、不动产投资咨询”,远洋公司没有不动产金融事务服务上的商标专用权,且远洋公司的企业字号与商标在福州并无知名度,结合不动产领域的特殊地域属性,谢琼辉设立远睿创公司及香港远洋公司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2、谢琼辉出于对相应主管机关审批公司核名制度的信赖去设立远睿创公司及香港远洋公司,在公司成立后上诉人从未直接以个人名义对外使用“远之洋”“远洋”企业字号。因此上诉人设立公司的行为本身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管理公司的行为更谈不上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已经在先认定远睿创公司的商标使用行为属于公司行为,在后却又认定远睿创公司和香港远洋公司的经营属于上诉人个人行为,逻辑混乱,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3、即便认定远洋创公司侵权,谢琼辉也仅有设立公司这一个行为,一审法院认定谢琼辉对公司经营行为共同担责是错误的,针对谢琼辉的判赔数额明显过高,且针对谢琼辉承担的上诉费比例亦明显过高,对谢琼辉不公平。

远睿创公司的上诉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具体为1、谢琼辉设立的远睿创公司及香港远洋公司经营范围是“不动产投资服务、不动产投资咨询”,远洋公司没有不动产金融事务服务上的商标专用权,且远洋公司的企业字号与商标在福州并无知名度,结合不动产领域的特殊地域属性,谢琼辉设立远睿创公司及香港远洋公司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2、远洋公司名下第28253132号注册商标核准注册时间是2019年4月21日,一审法院在已查明远洋创公司在微信群中发布带有“远洋”字样的招聘信息的时间是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早于远洋公司的商标的注册时间,据此仍认定远洋创公司侵犯了远洋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法律适用错误;3、即便认定远洋创公司侵权,根据远洋公司提交的证据,结合远洋创公司自运营至今一直亏损未盈利、经营规模小、持续时间短、影响极小的现状,一审法院判赔数额明显过高;4、一审法院判决远洋创公司承担的上诉费比例亦明显过高,对其不公平。

综上所述,远睿创公司、谢琼辉未实施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远睿创公司、谢琼辉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远洋公司辩称:不同意远睿创公司的上诉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同意一审判决。

智联三珂公司辩称:同一审答辩意见,没有新的答辩意见。

一审原告诉称


远洋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谢琼辉与远睿创公司立即停止对我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谢琼辉申请变更“远洋资产管理(控股)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后的名称不得含有“远洋”及类似字样,远睿创公司申请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名称不得含有与“远之洋”“远洋”相同或近似字样;2.判令远睿创公司、谢琼辉、智联三珂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我公司商标权的行为,即远睿创公司、谢琼辉立即停止在微信公众号名称、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内容、微信群、朋友圈及第三方招聘网站宣传中使用“远洋控股”“远洋资本”“远洋集团”等字样,智联三珂公司删除智联招聘网站上含有上述字样的招聘信息;3.判令谢琼辉、远睿创公司在新京报、北京日报、北京青年报非中缝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影响;4.判令谢琼辉、远睿创公司连带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其中就被诉商标侵权行为主张150
010-57297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