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洋控股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与福州远睿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谢琼辉、北京智联三珂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实践中,侵权人利用公司股东身份,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其侵权工具的现象十分普遍。当被控侵权公司的自然人股东通过设立、控制公司的行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或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时,自然人与公司可以构成共同的不正当竞争,应当共同承担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
2、在认定被控侵权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是否与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时,应重点考量自然人股东对于侵权公司控制行为的具体表现。当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控制行为的实现方式、体现方面时,通常可以推定股东的意志即公司的意志,通过控制公司所实施的侵权行为实质等同于股东的行为。
——赵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一审案号 |
(2019)京0105民初78524号 |
二审案号 |
(2020)京73民终2935号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
合议庭 |
审 判 长 李 想 审 判 员 范米多 审 判 员 杨绍煜 |
法官助理 |
张 文 |
书记员 | 刘欣怡 |
当事人 |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远睿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琼辉。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琼,北京晟世青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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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远洋控股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叶子,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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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北京智联三珂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荣街10号5层5商业501单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贞贞,女,该公司员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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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裁判结果 |
一、福州远睿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商标权侵权行为; 二、福州远睿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谢琼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在《新京报》上登载声明的义务,消除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远洋控股集团(中国)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内容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一审法院将在同类报刊上公开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福州远睿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谢琼辉承担); 三、福州远睿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远洋控股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经济损失25万元及合理费用4万元; 四、福州远睿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谢琼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远洋控股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经济损失25万元及合理费用4万元; 五、驳回远洋控股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二审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裁判时间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项、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
裁判文书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远睿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祥坂街11号(原上浦路南侧)富力中心C区C1#楼17层05商务办公-1。
法定代表人:谢琼辉,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琼辉。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琼,北京晟世青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远洋控股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叶子,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智联三珂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荣街10号5层5商业5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贞贞,女,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诉称
被上诉人辩称
一审原告诉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