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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赔2330万!宁德时代诉塔菲尔公司专利侵权案一审判决
来源:知识产权进行时 日期:2021/08/27 浏览量:577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塔菲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塔菲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20)闽民初1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二塔菲尔公司连带赔偿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2979287元及合理费用326769元等。


判决书显示,原告宁德时代诉称,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名称为“防爆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获授权(专利号为ZL201521112402.7)。二塔菲尔公司未经宁德时代公司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共同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的规格为NCM100Ah、NCM120Ah和NCM135Ah的动力电池使用了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构成侵害涉案专利权,请求判令二塔菲尔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亿元等。


被告认为已就涉案专利在本案答辩期间向专利行政部门提起无效宣告。且宁德时代公司已经在无效程序中对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作了修改,故涉案专利的稳定性存在问题,应中止审理,等待专利行政部门的无效决定。法院认为,宁德时代公司已就涉案专利提交了《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是涉案专利全部权利要求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虽然宁德时代公司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主动修改了权利要求,但只是将部分从属权利要求的特征并入原独立权利要求,并将原权利要求的序号作适应性修改调整。在二塔菲尔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能够证明涉案专利可能被全部宣告无效的情况下,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不符合中止审理的法定要件。


本案损失赔偿数额的算式为:(侵权产品的总储电量)736515.6388kWh×(产品单价)1300元/kWh×(合理利润率,即宁德时代公司的平均营业利润率)24%×涉案专利贡献率10%,据此可得出宁德时代公司因二塔菲尔公司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为22,979,287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二塔菲尔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共同制造、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侵权产品,共同侵害了宁德时代公司涉案专利权,构成共同侵权。


裁判结果
一、江苏塔菲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塔菲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521112402.7)的电池产品;

二、万国(福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装配有侵害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521112402.7)的电池产品的电动汽车;

三、江苏塔菲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塔菲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22,979,287元;

四、江苏塔菲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塔菲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326,769元;
010-57297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