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强企知识产权研究院!
运营评论
版权案例 | 延时摄影短片,是摄影作品还是视听作品?
来源:知产宝 日期:2021/08/30 浏览量:590

——周立亚与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

(2019)京0491民初28675号

二审案号

(2021)京73民终595号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二审合议庭

审 判 长 杨 洁

审 判 员 姜丽娜

审 判 员 夏 旭

法官助理

田 芬

申明明

书记员

申明明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立亚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鹏,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媛,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四维,北京观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曦,北京观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立亚合理费用2000元;

二、驳回原告周立亚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裁判时间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项、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裁判文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73民终59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立亚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鹏,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媛,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10号1号楼、2号楼。
法定代表人:钱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四维,北京观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曦,北京观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立亚与被上诉人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简称央视国际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京0491民初28675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周立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鹏、张凯媛,央视国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四维、张瑞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周立亚上诉请求:一、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二、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涉案作品系由摄影作品(内容)和视听作品(连续画面)共同构成,一审法院未正确认识延时摄影技术的特殊性,未对涉案作品予以全面保护,显属认定事实错误。(一)视听作品著作权保护限于连续画面本身,其保护范围无法涵盖非连续画面的内容。(二)视听作品中非连续画面的内容应按照传统作品类型分别予以保护。(三)上诉人创作的涉案作品系由摄影作品(内容)和视听作品(连续画面)共同构成,上诉人为此付出了两次独创性劳动。二、一审法院以央视国际公司未对涉案作品进行直接使用,仅认定其侵犯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否定其他权项,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一)被上诉人央视国际公司系对涉案作品进行了直接使用。(二)央视国际公司对涉案作品的使用行为侵犯了上诉人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及财产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9.1要求在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中,应当将被诉侵权行为区分提供内容(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行为和提供技术服务行为。根据一审法院的认定,央视国际公司的行为属于直接提供内容行为。侵犯了上诉人摄影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汇编权;类电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三、一审法院免除央视国际公司的赔偿责任,依据的理由及推导的结论,存在自相矛盾、难以自洽。(一)央视国际公司上传及传播涉案作品的行为存在过错。(二)一审法院认定央视国际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却又免除了其侵权赔偿责任,实际是为了使被上诉人免除赔偿责任而逆推出的一套不能自恰的逻辑。四、一审法院以“裁判吸收裁定”驳回对上诉人追加央视电视台的申请,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被上诉人辩称


央视国际公司答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一审原告诉称


周立亚一审法院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摄影作品、类电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包括删除官方网站内(http://tv.cntv.com)与系争作品重复或画面主体内容包含系争作品的侵权链接(因被告已停止侵权,原告当庭撤回该项诉讼请求);2.连续三天在《北京晚报》非中缝位置及被告官方网站首页刊登致歉声明;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2 000元,合理支出3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周立亚系国内知名延时摄影人,中国延时摄影联盟会员,《延时北京》摄影作品及类电作品系周立亚历时三年拍摄制作完成,作品曾获西班牙“Timeplapse Showfest”2014大奖、华盖创意第二届“绚丽中国”延时摄影大赛三等奖等国内外荣誉。另包括冬奥组委会《申奥宣传片》、一带一路官方宣传片《北京2019》、亚洲文明对话大会宣传片《北京2019》、亚洲文明对话大会宣传片《亚洲相聚北京》、SOHO中国《20周年年会视频》、京港地铁宣传片《末班地铁》、电视节目《人民的名义》、央视《梦在中国》、新华网《这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一招》都使用了系争作品场景。《延时北京》作品是将单个静止的摄影作品串联起来,得到一个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整部《延时北京》作品由5392张单幅摄影作品、71个不同的场景组成。《延时北京》摄影作品体现了周立亚先生对拍摄角度、距离、快门、光圈和曝光等拍摄因素进行的富有个性化的选择;《延时北京》类电作品是通过间隔固定时间拍摄千张照片,赋予静止的照片以动态,同时又保留摄影作品的高画质,通过控制拍摄间隔时间高速化日常生活中的各种运动、变化,通过自然风光与城市建筑的结合,体现了美丽风景,整部类电作品由周立亚先生独立构思,后期用软件编辑完成。原告于2014年7月11日将该类电作品创作完成后,首次公开发表在优酷官网(用户名为LC_TimeLapse),时间为2014年7月22日,生成视频链接后,于同日在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用户名雷de池)文章中引用了该视频播放链接。2018年9月,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名称为央视网(网站域名:http://tv.cntv.com)网站发现被告在其制作的《梦在中国》系列节目中使用了原告作品《延时北京》的内容。《梦在中国》系列节目作品共七集,在本案中,原告只主张被告在《梦在中国》第4集中侵犯原告摄影作品5张,类电作品5个场景计5秒。被告于2019年3月12日收到原告律师函后,未按律师函要求在五个工作日内删除侵权视频,被告在已知悉被控侵权作品前提下,仍在网站播放被控侵权作品,其侵权行为主观恶意明显,给原告造成了精神及经济上的损失,应当适用惩罚性的赔偿制度予以规制。


一审法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现查明事实如下:


周立亚系摄影爱好者,其以北京地标性建筑为背景,拍摄照片5000余幅,后期经过修图制作、编辑加工,最终形成3分43秒视频《延时北京》。


周立亚提交《作品登记证书》一份,显示:登记号国作登字-2018-Ⅰ-00612943,作品名称延时北京,作品类别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制片者、著作权人周立亚,创作完成时间2014年7月11日,首次公映时间2014年7月22日,登记日期2018年9月6日。


周立亚提交《延时北京》作品,《延时北京》播放页面左上角显示59627197@qq.com,右下角显示LC/Time Lapse,左下角显示“延时北京”,片尾显示Music:Alex Goot Timelapse:LC。优酷网显示该视频由LC_TimeLapse于2014年7月22日上传。周立亚提交优酷用户LC_TimeLapse的用户登录过程和微博账号“雷de池”的登录过程。


周立亚提交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相关视频及截图,视频中显示在http://www.cctv.com 中输入“梦在中国”进行搜索后,显示“《梦在中国》全部视频结果共8969条”及相关视频的预览图标;经过当庭核对,上述视频预览图标出现“《梦在中国》第三集心灵驿站”及“《梦在中国》第四集爱的力量;点击“《梦在中国》第四集爱的力量”预览图标进入后开始播放该电视节目;播放过程中,画面左上角显示“CCTV4中文国际”水印,右上角有“CNTV”水印,片尾处有“CCTV4中文国际倾力打造大型纪录片梦在中国”字样,并配音“中央电视台中文国际频道倾力打造大型纪录片梦在中国”;“《梦在中国》第四集爱的力量”总时长为44分59秒,经比对,“《梦在中国》第四集爱的力量”第44分23秒至24秒、44分24秒、44分39秒、44分40秒、44分41秒分别与《延时北京》第2分19秒、2分8秒、2分36秒、3分2秒、3分29秒的动态画面一致,且《延时北京》作品的内容构成了“《梦在中国》第四集爱的力量”上述时间点的全部画面。


周立亚提交网页查询截图,显示涉案网站开办者名称为“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被告亦认可涉案网站为其实际运营。


被告央视国际公司提交中央电视台于2009年4月20日出具的授权书,该授权书载明主要内容如下:中央电视台将该台拍摄、制作成广播的,享有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或者获得相关授权的,该台所有电视频道及其所含之全部电视节目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提供之权利,授权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独占行使,并授权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作为上述权利在全世界范围内进行交易的独家代理。前述所有授权内容自2006年4月28 日起生效,至该台书面声明取消前述授权之日失效。


原告确认因被告已停止侵权,当庭撤回要求立即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明确主张被告侵犯其摄影作品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展览权、放映权,侵犯其类电作品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放映权、改编权和汇编权。原告陈述未曾将本案所涉延时摄影作品授权给任何主体,因有他人存在侵权行为达成了和解,但是和解内容均未包括转授权权利。


010-57297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