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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案例丨冯提莫等直播唱《小跳蛙》,斗鱼未尽审查义务构成侵权
来源:知产宝 日期:2021/11/19 浏览量:504

——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案


小跳蛙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 (2019)京0491民初23409号
二审案号

(2021)京73民终598号

案由

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

一审审判员

颜君(独任)

一审法官助理 高雅
一审书记员 王跃屏
二审合议庭

审  判  长   杨 洁

审  判  员   姜丽娜

审  判  员   李迎新

二审法官助理
申明明、田  芬
二审书记员
邹 畅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软件园东路1号软件产业4.1期B区B3栋12-19层01室。

法定代表人:高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天,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64号。

法定代表人:程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天,北京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

一、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24 000元和律师费支出18 000元

二、驳回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裁判时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73民终598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软件园东路1号软件产业4.1期B区B3栋12-19层01室。

法定代表人:高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天,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64号。

法定代表人:程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天,北京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当事人


上诉人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斗鱼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麒麟童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京0491民初23409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斗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天到庭参加了诉讼,麒麟童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斗鱼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所有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并非被诉行为的实施主体,未侵害涉案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仅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二款等规定,不应认定构成侵权。三、一审判决错误认定侵权主体,在无权利人实际损失及侵权人获利所得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判赔金额过高,且高于同类案件。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法律适用错误,并因此酌定判赔金额过高且不合理。现为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特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上诉人辩称


麒麟童公司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一审原告诉称


麒麟童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斗鱼公司删除斗鱼直播主播演唱歌曲《小跳蛙》的全部侵权直播视频(12位主播共计演唱59次);2.赔偿麒麟童公司经济损失118 000元整(侵权每次2000元),判令斗鱼公司承担麒麟童公司合理支出律师费18 000元整。庭审中,麒麟童公司当庭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并表示被控侵权行为由59次变更为16次在斗鱼平台取证的使用行为。


事实与理由:歌曲作品《小跳蛙》由彭钧、李润共同创作并收录于麒麟童公司制作发行的专辑《我们爱音乐》(ISBN:978-7-7994-3346-2)中,麒麟童公司是该专辑的录音制作者,享有该专辑及其全部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麒麟童公司通过多年商业运作与投入,使得涉案歌曲《小跳蛙》在儿童市场上取得了良好声誉,在中国市场广泛传播,成为时下最流行的儿童歌曲,具有极高的市场价值。然而斗鱼公司在未获得麒麟童公司授权、许可,未支付任何使用费的前提下,其斗鱼直播主播演唱歌曲《小跳蛙》的全部侵权直播视频,演唱为全部时长演唱,且播放有涉案歌曲原版伴奏,并与在线观看粉丝实时互动,接受粉丝巨额打赏礼物,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直播结束后形成的相应直播视频被制作并保存在斗鱼视频网站及互联网应用平台上,粉丝及网络用户均可以随时随地对该侵权直播演唱视频进行播放、下载和分享。斗鱼公司是斗鱼直播APP的著作权人及开发运营者,斗鱼公司与其斗鱼主播在长期的直播活动中,擅自以营利为目的演唱涉案歌曲,严重侵犯了麒麟童公司对歌曲依法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综上,斗鱼公司侵权的主观恶意十分明显,侵权持续时间范围十分广泛,凭借侵权行为获取的经济利益十分巨大,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十分严重。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著作权法第48条、第49条之规定,起诉至贵院,请依法裁决。


一审法院查明

010-57297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