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19)粤73知民初207号 |
案由 |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
合议庭 |
审 判 长 谭海华 审 判 员 江闽松 审 判 员 裘晶文 |
法官助理 | 刘合安 |
技术调查官 | 林奕濠 |
书记员 | 江丽雯 |
当事人 |
原告:济宁市罗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仙营街道建设北路129号大唐科技大厦综合楼405室。 法定代表人:张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宝玲,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寅彬,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
被告:广州市玩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庙元三巷9号27。 法定代表人:曾伟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良,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敏,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冠准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田中心大厦4层408。 法定代表人:陈俭坤,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奥斯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万豪御景苑2栋B-14E。 法定代表人:杨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祥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布龙路522号祥云大厦3楼306。 法定代表人:陈胡春,该公司总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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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市玩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济宁市罗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涉案“罗盒(VirtualApp)插件化框架虚拟引擎系统[简称:VirtualApp]V1.0”的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即停止通过互联网提供含有侵权沙盒分身功能源代码的“微信视频美颜版”“微信视频美颜相机版App”“微信视频美颜相机”“微信视频美颜相机版”四款软件的下载、安装和运营服务; 二、被告广州市玩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济宁市罗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三、驳回原告济宁市罗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裁判时间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 |
裁判文书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73知民初207号
当事人
原告:济宁市罗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仙营街道建设北路129号大唐科技大厦综合楼405室。
法定代表人:张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宝玲,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寅彬,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玩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庙元三巷9号27。
法定代表人:曾伟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良,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敏,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冠准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田中心大厦4层408。
法定代表人:陈俭坤,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奥斯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万豪御景苑2栋B-14E。
法定代表人:杨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祥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布龙路522号祥云大厦3楼306。
法定代表人:陈胡春,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济宁市罗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盒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玩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玩友公司)、深圳冠准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准航公司)、深圳奥斯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斯坦公司)、祥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宝玲、陈寅彬,被告玩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良、王小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冠准航公司、奥斯坦公司、祥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罗盒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玩友公司、冠准航公司、奥斯坦公司、祥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罗盒公司的VirtualApp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立即停止通过互联网提供所有版本的“微信视频美颜版”“微信视频美颜相机版App”“微信视频美颜相机”“微信视频美颜相机版”软件的下载、安装和运营服务;2.玩友公司、冠准航公司、奥斯坦公司、祥运公司连带赔偿罗盒公司经济损失1500万元;3.玩友公司、冠准航公司、奥斯坦公司、祥运公司连带赔偿罗盒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万元;4.玩友公司、冠准航公司、奥斯坦公司、祥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罗盒公司于2017年11月8日取得“罗盒(VirtualApp)插件化框架虚拟引擎系统[简称:VirtualApp]V1.0”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依法享有“罗盒(VirtualApp)插件化框架虚拟引擎系统[简称:VirtualApp]V1.0”著作权的全部权利。为便于VirtualApp的推广和许可,罗盒公司在国际知名的软件托管平台GitHub上公开了VirtualApp的源代码,并声明任何人如需将VirtualApp用于商业用途,需向罗盒公司购买商业授权。罗盒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软件为GitHub上VirtualApp的2017年12月30日版本。玩友公司开发的“微信视频美颜版”“微信视频美颜相机版App”“微信视频美颜相机”“微信视频美颜相机版”软件(以下简称被诉侵权软件)可以通过多个互联网平台获得下载、安装和运营服务。冠准航公司、奥斯坦公司、祥运公司分别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被诉侵权软件的用户收取会员费。罗盒公司委托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将被诉侵权软件与经(2018)粤广南粤第6918号公证书公证下载的VirtualApp软件(以下简称涉案软件)进行鉴定,两者424个可比代码中的165个代码具有高度相似性,17个代码具有一般相似性,239个代码具有实质相似性。因此,被诉侵权软件与涉案软件构成实质相似。公证书显示,被诉侵权软件在“华为应用市场”和“应用宝”的下载/安装量分别为136万次和32万次。被诉侵权软件一个月的会员费为36.8元,后调整为42.8元,六个月的会员费为78.8元。以用户一次下载/安装仅购买一个月会员计算,玩友公司、冠准航公司、奥斯坦公司、祥运公司通过上述两个平台获取的利益超过6000万元。通过上述侵权行为,玩友公司、冠准航公司、奥斯坦公司、祥运公司获得巨额非法利益,给罗盒公司造成巨额损失。冠准航公司、奥斯坦公司、祥运公司与玩友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玩友公司辩称,请求驳回罗盒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主要理由:一、罗盒公司并非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无权提起本案诉讼。罗盒公司诉称拥有著作权并提供对比鉴定的计算机软件代码,系托管在GitHub上的开源项目VirtualApp的VirtualApp-master版本源代码。该开源项目参与编写源代码程序的人数多达32位,项目人aslody仅为著作权人之一。该开源程序项目为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合作作品著作权的转让应当取得全部权利人的协商一致,同时应当提供书面的转让协议。aslody单方控制并更改了该开源项目的简介,声称将该开源软件的全部著作权权利转让给罗盒公司,侵犯了其他著作权人的权利,该单方转让著作权的行为依法无效。
二、VirtualApp项目为适用GNU宽松型通用公共授权许可协议第三版(GNU Lesser General Public License Version 3,以下简称LGPL V3协议)的开源项目,后修改为GNU通用公共授权许可协议第3版(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Version 3,以下简称GPL V3协议),VirtualXposed即为GitHub上的开发者“tiann”等人,延续适用GPL V3协议(2016年9月10日添加),同期在VirtualApp开源项目和epic开源项目的基础上发布的新免费开源项目。LGPL V3、GPL V3协议为计算机软件领域通用的开源授权许可协议,从形式、内容上看,属于有效的著作权授权许可合同。玩友公司依据GPL V3协议,已合法取得VirtualXposed源代码的复制权、修改权和发行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存在任何侵权情形。VirtualXposed项目在VirutalApp项目适配GPL V3协议期间,按照GPL V3协议的授权,已取得VirtualApp项目全部源代码的著作权永久授权,并有权按照GPL V3协议的授权,自由使用和修改相关代码,创建和发布VirtualXposed新开源项目。被诉侵权软件的沙盒分身基础框架代码是在VirtualXposed开源项目Xposed分支2018年1月10日适用GPL V3协议开源免费发布的VirtualXposed-ff32bb8ed7ad10022620c1fb56cfedc6b2e1b355开源版本基础上自主研发而成。根据GPL V3协议第4点第二段,其授权范围明确涵盖商业用途,若将GPL V3协议授权许可限定在与商业用途对应的个人用途范围内,实则指向的是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畴,则GPL V3协议没有任何存在的意义。根据GPL V3协议第7点第二、四段的授权,继承VirtualApp项目再次发布的VirtualXposed项目人,有权删除VirtualApp项目中的全部附加许可条款及进一步限制条款,VirtualXposed项目除GPL V3协议外无任何额外要求,玩友公司亦并未发现相关的用途及通知限制申明。根据GPL V3协议第10点,VirtualXposed项目人不得限制作为下游接收方的玩友公司以何种方式使用源代码,亦不得强令玩友公司联系原VirtualApp项目人(此种均属于禁止的“进一步限制”)。
三、VirtualApp项目人aslody罔顾社区其他开发者的贡献及相应著作权权利,将开源项目据为私有并进行大肆敛财,违背开源社区的基本准则。项目人aslody及本案原告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基本准则,其诉讼请求于理于法无据,应予全部驳回。开源免费公开发布行为一旦完成,其“权利已用尽”,基于基本的信赖准则,项目人不得撤销或反转开源授权许可。罗盒公司主张权利版本与其删除GPL V3协议的版本仅相隔两个月,代码内容基本没有变化,罗盒公司无权回溯主张权利。若支持罗盒公司的诉请,将对我国的软件开源生态造成恶劣的不良影响。
四、无论VirtualApp项目代码还是VirtualXposed项目代码,均无任何质量担保,且仅可实现沙盒分身基础功能。玩友公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并在沙盒分身功能基础上,自主研发创新,开发出涉案微信视频美颜APP,该APP的主要功能为微信视频美颜,而非沙盒分身功能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