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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案例丨100万元!爬取直播数据,抖音维权获法院支持
来源:知产宝 日期:2021/12/30 浏览量:990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六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厦门市扒块腹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文书摘要



案号

(2021)浙0110民初2914号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合议庭

审 判 长   成文娟

审   判   员   郎梦佳

人民陪审员   张丽荣

书记员 王梦露
当事人

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6号12号楼16层1611号。

法定代表人:梁汝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文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晶,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六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美路1788号3幢204室。

法定代表人:王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璞虑,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莹,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扒块腹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1585号2112-2单元。

法定代表人:丁秀容,运营管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京林,该公司股东。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镝斐,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专家辅助人:XXX。

专家辅助人:XXX。

专家辅助人:XXX。

专家辅助人:XXX。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六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获取、使用“抖音”平台用户打赏及主播收益数据,并删除存储于服务器中的上述涉案数据;

二、被告上海六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小葫芦”官方网站(www.xiaohulu.com)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内容需事先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将本判决的主要内容在相关媒体上刊登,所需费用由被告上海六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三、被告上海六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00000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附:相关阅读


首例涉直播平台数据行为禁令


图片


(2021)浙0110民初2914号

裁判文书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110民初2914号


当事人


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6号12号楼16层1611号。

法定代表人:梁汝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文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晶,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六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美路1788号3幢204室。

法定代表人:王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璞虑,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莹,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扒块腹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1585号2112-2单元。

法定代表人:丁秀容,运营管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京林,该公司股东。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镝斐,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专家辅助人:XXX。

专家辅助人:XXX。

专家辅助人:XXX。

专家辅助人:XXX。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公司)诉被告上海六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界公司)、厦门市扒块腹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扒块腹肌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微播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责令六界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抓取“抖音”平台打赏及收益数据,并删除存储于服务器中的上述非法抓取自微播公司的涉案数据。本院于2021年3月2日举行了听证,并于2021年3月8日作出(2021)浙0110民初29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责令六界公司立即停止获取“抖音”平台用户打赏及主播收益数据,并删除存储于服务器中的上述数据。六界公司不服,于同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月19日作出(2021)浙0110民初291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其复议请求。因经审查后认为本案属于新类型案件,本院于同年3月24日作出(2021)浙0110民初291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转为合议庭审理。六界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本院经审查后于同年3月25日作出(2021)浙0110民初2914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其管辖异议。六界公司不服,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同年5月17日作出(2021)浙01民辖终4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因可能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数据,经当事人申请,本案于2021年5月27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一次审理。原告微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文娟、郑金晶,被告六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璞虑、是轶群(现已撤销委托),被告扒块腹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京林,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至六界公司住所地组织现场勘验。本案于2021年9月15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二次审理。原告微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文娟、郑金晶,被告六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璞虑、潘莹,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镝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扒块腹肌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微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六界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抓取“抖音”平台打赏及收益数据,并删除存储于服务器中的上述非法抓取自原告的涉案数据;2.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宣传、推广、销售包含涉案数据的“小葫芦大数据”产品及服务;3.判令六界公司在“小葫芦”官方网站(www.xiaohulu.com)、“小葫芦大数据”微信公众号、“小葫芦大数据”新浪微博官方账号刊登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4.判令六界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万元;5.判令六界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微播公司变更第1项诉请为:判令六界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抓取、使用“抖音”平台打赏及收益数据,并删除存储于服务器中的上述非法抓取自原告的涉案数据;变更第4项诉请为:判令六界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450万元;并放弃第2项诉请。


事实和理由:“抖音”App(以下简称“抖音”)系由原告微播公司运营的短视频分享平台,旨在帮助大众用户表达自我、记录美好生活。自2016年上线以来,抖音不断为用户创造丰富多样的体验服务,让用户在生活中轻松快速产出优质短视频。截至2020年8月,抖音日活跃用户已超过6亿,日均视频搜索量突破4亿。


2017年抖音上线抖音直播,截止目前抖音直播主播总数超千万,日活跃主播数十万。2020年9月,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发布的《抖音平台促进就业研究报告》显示,“围绕主播而形成的创业团队,衍生出运营管理、直播服务、视频服务、直播电商、辅助后勤等五大类20余种职业,包括策划、助播、场控、品控、客户服务等多种新兴就业形态。该报道显示,抖音平台共计创造了数千万个直接就业岗位。”


近期原告发现,六界公司开发运营的“小葫芦”产品(官方网站:www.xiaohulu.com)未经原告许可,长期采取不正当技术手段,非法抓取“抖音”直播平台的用户直播打赏记录(具体到每位用户每一笔打赏的时间、打赏对象及金额)、主播打赏收益相关数据(包括主播单场收入、日收入、月收入、年收入等),并以付费方式向其网站用户提供。


六界公司抓取的抖音用户直播打赏记录及主播打赏收益相关数据(以下简称涉案数据),系抖音用户和主播在使用抖音平台直播服务过程中,产生的重要个人数据及经营数据。其中,用户直播打赏记录在展示某一用户打赏对象、打赏时间、打赏金额的同时,体现了该用户的兴趣、喜好及经济能力等个人消费类敏感数据;主播收益数据反映了某一主播的粉丝群体、受喜爱程度和流量变现能力等重要经营信息。原告基于自身运营投入对涉案数据享有竞争性权益的同时,根据其与用户的相关协议及抖音产品的运营需要,对涉案数据亦具有相应的管理责任。


本案中,六界公司采取破解、伪装、欺骗等不正当技术手段,突破原告数据防护措施,绕过原告反扒系统,非法从抖音平台抓取并售卖涉案抖音用户打赏及收益数据,该行为破坏了抖音产品的数据展示规则,破坏了抖音直播产品运营逻辑和运行秩序,导致涉案数据丧失管控,严重违背了抖音平台及其用户、主播的主观意愿和隐私期待,导致抖音产品及其用户、主播数据控制权益的丧失,引发了大量抖音用户及主播的不安与投诉,严重损害抖音产品用户体验及数据安全,直接导致抖音产品主播及用户流失、流量受损、打赏行为减少,增值收益降低。


综上,六界公司的行为破坏了抖音产品的数据展示规则,威胁其数据安全,违背原告用户数据期待,致使抖音产品用户体验下降,流量受损,已严重妨碍、破坏原告合法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正常运营。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需要经营者用善意的方式参与市场竞争,用智慧和劳动创造竞争优势,而六界公司直接抓取涉案数据进行售卖的行为,违背了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行业健康发展及公众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扒块腹肌公司在“淘宝网”平台上开设店铺,推广、宣传、销售包含“抖音”直播平台打赏数据内容的“小葫芦大数据”产品子账号。被告淘宝公司作为“淘宝网”平台运营商,怠于履行审查监督义务,且为被告扒块腹肌公司的销售行为提供便利。因此,扒块腹肌公司、淘宝公司与六界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六界公司答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第一,六界公司没有实施数据抓取行为,更没有抓取抖音非公开数据。六界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在未登录的状态下通过OCR软件,即光学字符识别直接识别抖音直播间的公开信息,根据识别在后台形成数据后,自己经过整合加工,形成了小葫芦产品数据包。获取过程与真人观看抖音直播是类似的,只能获取到主播在直播室的公开信息,也不会触发原告所谓的真人校验机制及绕开所谓的反爬系统。现场勘验时也未出现该种情况。技术的获取过程,是在没有登录抖音的情况下从直播间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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