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评论
| 一审案号 |
(2019)京73行初38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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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案号 |
(2019)京行终9347号 |
| 再审案号 |
(2021)最高法行再2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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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
| 再审合议庭 |
审 判 长 张志弘 审 判 员 白雅丽 审 判 员 许常海 |
| 法官助理 | 张 赫 |
| 书记员 | 芦 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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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互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双碑村马桑岚垭经济合作社山坪塘。 法定代表人:胡中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娟,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磁器口老街陈建平麻花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磁器口正街72号附5号。 法定代表人:濮孟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昕,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联军,北京市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冯万金,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娟,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重庆陈记香酥王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东江路555号(科技创业标准厂房A2幢1层1号)。 法定代表人:刘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娟,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联军,北京市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重庆大渝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木耳镇金刚村。 法定代表人:洪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昕,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联军,北京市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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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磁器口南街8号附9号、2-1、2-2、2-3、2-4、2-5、2-6、3-5、3-6。 法定代表人:陈昌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进然,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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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裁判结果 |
驳回陈麻花公司的诉讼请求。 |
| 二审裁判结果 |
撤销一审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第13488202号“陈麻花”商标提出的复审申请重新作出裁定。 |
| 再审裁判结果 |
再审申请人互旺公司等的再审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9347号行政判决; 二、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3833号行政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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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裁判时间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 |
附:一、二审裁判文书
一审:(2019)京73行初3833号
二审:(2019)京行终9347号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最高法行再255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互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双碑村马桑岚垭经济合作社山坪塘。
法定代表人:胡中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娟,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联军,北京市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磁器口老街陈建平麻花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磁器口正街72号附5号。
法定代表人:濮孟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昕,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联军,北京市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冯万金,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娟,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联军,北京市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重庆陈记香酥王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东江路555号(科技创业标准厂房A2幢1层1号)。
法定代表人:刘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娟,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联军,北京市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重庆大渝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木耳镇金刚村。
法定代表人:洪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昕,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联军,北京市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磁器口南街8号附9号、2-1、2-2、2-3、2-4、2-5、2-6、3-5、3-6。
法定代表人:陈昌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进然,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重庆市沙坪坝区互旺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旺公司)、重庆市沙坪坝区磁器口老街陈建平麻花食品有限公司、冯万金、重庆陈记香酥王食品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大渝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陈麻花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934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作出(2020)最高法行申13457号行政裁定书,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冯万金、重庆陈记香酥王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健,互旺公司、重庆市沙坪坝区磁器口老街陈建平麻花食品有限公司、冯万金、重庆陈记香酥王食品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大渝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联军、刘晓娟、白昕,被申请人陈麻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进然、王文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再审申请人互旺公司等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错误。“陈麻花"系麻花商品约定俗称的通用名称,其注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