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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案例丨广州知产法院:职务发明人奖励数额标准问题的认定
来源:知产宝 日期:2022/06/10 浏览量:1112

——区某某与江门市洗衣机厂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





典型意义



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多发于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之后,常常伴随着时间跨度大、证据保存不完整等问题,给案件事实的查明带来诸多困难,法院在审理时应从公平角度出发,通过举证义务的合理分配适当弥补职务发明人在劳动关系中所处的相对弱势地位。本案中,合议庭对在案证据进行全面梳理,对新旧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衔接适用、事实劳动关系认定、民法通则及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理解适用、集体所有制企业是否属于职务发明人奖励支付主体、职务发明人奖励数额标准等问题在充分说理的基础上予以认定,准确厘清了双方法律关系,对类案处理有较大的参考价值。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没有提出上诉。被告江门洗衣机厂还以本案判决计算标准为基础,主动召集该公司的其他职务发明人到知识产权局就奖励发放进行协商处理,一揽子解决了其余未诉纠纷。


本案的审理准确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主线,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亦彰显我院鼓励创新、尊重发明者智力劳动成果的司法价值取向,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创造热情,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助力。




裁判文书摘要



审案号

(2021)粤73知民初1154号

案由

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

合议庭

审   判   长  韦晓云

审   判   员  张   姝

人民陪审员  吴艳华

法官助理 林新宇
书记员 何月影
当事人

原告:区某某,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广东省江门市。

被告:江门市洗衣机厂,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江翠路162号厂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罗发归,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建强,广东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门市洗衣机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区某某支付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奖励8666.7元;

二、被告江门市洗衣机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区某某支付合理维权费用1000元;

三、驳回区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修正、2008年修正)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2年修订)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注:本案判决已生效。


裁判文书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73知民初1154号


当事人


原告:区某某,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广东省江门市。



被告:江门市洗衣机厂,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江翠路162号厂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罗发归,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建强,广东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区某某与被告江门市洗衣机厂(以下简称江门洗衣机厂)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区某某,江门洗衣机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建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区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江门洗衣机厂对区某某作为职务发明人的8件发明专利按照法律规定向区某某分发奖励11850元;2.判令江门洗衣机厂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及相关费用(律师咨询费、误工费、差旅或网上开庭设备费用等)2000元;3.对江门洗衣机厂通报江门市国资委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事实和理由:区某某原为江门洗衣机厂专利工作人员,于2010年3月1日电邮江门洗衣机厂当时的法定代表人潘皓炫,提出单位当时未执行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对专利的职务发明人给予奖励的问题,潘皓炫电邮回复“该事张建明负责”,区某某当即转发上述电邮给当时专利事项主管领导张建明,并在此后多次追问,张建明均未作回复,未批办对专利职务发明人的任何奖励。上述领导离任后,区某某于2021年1月电邮江门洗衣机厂现法定代表人罗发归及相关主管领导梁盛民,再次提出该奖励问题,二位领导推托不理。江门洗衣机厂是国资委下辖企业,依江门市政府有关文件,涉案专利申请时获得申请费、审查费全额政府资助,授权后获得5000元/件共计4万元政府资助,其拒绝依法向涉案专利的职务发明人发出奖励2.4万元,实属侵夺发明人应有之权益,违背国家鼓励发明创造之精神,应予纠正。此外,本案因管辖权问题由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江门洗衣机厂拒绝和解和调解,导致区某某为此支出了律师咨询费、误工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2000元,该相关费用应由江门洗衣机厂承担。


被告辩称


江门洗衣机厂答辩称:1.区某某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区某某自1994年12月起从江门洗衣机厂调入金羚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羚公司),并在该公司工作至退休,其并非江门洗衣机厂职工,其向江门洗衣机厂主张职务发明创造人奖励没有法律依据。2.在2010年2月1日之前,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应向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支付具体奖励金额。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第七十四条规定,向职务发明人发给最低不少于2000元奖金的主体仅限于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而江门洗衣机厂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3.区某某在本案中的主张已过诉讼时效。根据《专利法》(2000年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和《专利法》(2008年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故本案中区某某主张权益的诉讼时效应为二年。涉案8个发明专利最晚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2月8日,区某某直到2021年1月19日才向江门洗衣机厂主张职务发明创造的奖金,已超过诉讼时效近10年,而区某某早在2000年8月即从事专利技术工作,对该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应当清楚。此外,区某某起诉所称的张建明为金羚公司职工,并非江门洗衣机厂职工,其不能代表江门洗衣机厂。4.区某某诉请奖励金额不当。2001年7月1日实施的《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规定职务发明奖金最低不少于2000元;2001年2月1日实施的《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则规定职务发明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区某某主张全部按照3000元标准计算明显不当。并且涉案发明仅有一项为区某某单独作为发明人,其他7项专利发明人至少有2人以上,区某某计算其应获奖励1.385万元没有依据。5.区某某主张对江门洗衣机厂通报江门市国资委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没有法律依据,行政管理事项不属于法院审理的范围。6.涉案8项发明基本没有使用,且在多年前因未缴年费终止失效。


法院认定事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区某某向本院提交了8件发明专利授权说明书首页、区某某向江门洗衣机厂主张权利的电子邮件截图、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任命)合同书、江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表、退休证、工资发放记录、江门金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羚集团)等企业信息网页截图、区某某任职期间部分工作文件、证人证言等证据。江门洗衣机厂提交了营业执照、江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表、退休证、关于区某某任职的证明、案涉专利基本情况明细及相关截图、职工劳动合同书等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在本院认为部分一并予以阐述分析。


本院经审理查明:


1992年6月3日,区某某与江门洗衣机厂签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任命)合同书》,约定聘任职务为工程师,月工资179元,工作任务职责为“能灵活运用专业技术知识解决所在部门的技术问题和厂部的有关科研项目”等,未约定聘任期限。1994年12月至2007年7月,区某某在金羚公司工作,于2007年7月退休。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江门洗衣机厂按月向区某某支付工资1000元/月,江门洗衣机厂主张该款项为上述期间其返聘区某某作为顾问向其支付的劳务报酬。2021年11月1日,金羚公司出具《关于区某某先生任职的证明》,主要内容为“区某某自1994年12月起从江门洗衣机厂调入我公司,2000年8月起担任我公司专利技术工作,2001年担任我公司知识产权办公室主任,2007年7月1日起退休离职。”


区某某主张江门洗衣机厂与金羚公司为“一体多照”集团式混同经营的主体,且其在金羚公司任职期间同时为江门洗衣机厂完成工作任务。经查,金羚集团官网截图中“集团简介”载有“江门金羚集团有限公司旗下成员企业包括江门洗衣机厂、江门金羚日用电器有限公司……金羚电器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等内容;“发展历程”载有“1983年成立江门洗衣机厂” 、“1984年研发生产中国第一批全自动洗衣机(注册商标:金羚)”、“1994年成立金羚集团”、“1998年完成国家经贸委和国家技术监督局下达的编制《洗衣机模糊控制技术基本性能检测要求》国家标准的任务”等内容。金羚集团等企业的工商信息显示,金羚集团、江门洗衣机厂法定代表人均为罗发归,江门洗衣机厂、金羚集团为江门金羚日用电器有限公司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99%、1%),江门洗衣机厂为金羚公司股东(持股比例4.9961%)。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年12月17日发布的《模糊控制装置和系统第4部分:洗衣机模糊控制基本性能检测要求》记载“本标准起草单位:江门市洗衣机厂……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区某某、潘皓炫……”。论文《洗衣机模糊控制技术标准化研究及产品标准制订》作者为区某某,文中记载“1994年9月,全国模糊控制技术标准化工作组第一次工作会议组件《洗衣机模糊控制技术标准组》:召集人单位:江门洗衣机厂……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江门市洗衣机厂”等内容。


涉案八项发明专利基本情况如下:


图片

(表注:上述专利序号将作为涉案专利的指代,例如申请号200510121051.

010-57297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