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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丨判赔200万元!最高法院:涉信息网络专利侵权行为地的判断及法律适用
来源:知产宝 日期:2022/06/14 浏览量:358
——深圳市帝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东方之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涉信息网络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行为的部分实质环节或者部分侵权结果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即可以认定侵权行为地在中国领域内。被诉侵权网站服务器所在地并非判断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唯一因素,被诉侵权人仅以该服务器位于中国域外为由,抗辩其行为不侵害中国专利权的,一般不予支持。




裁判观点



(一)由于涉案专利系互联网环境下与计算机程序有关的方法与系统专利,被诉侵权行为需通过计算机程序代码进行表达和展现,专利权人对被诉侵权行为的取证途径较为有限,难以直接进入被诉侵权网站后台查找并固定静态的计算机程序源代码以全面准确还原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动态实施过程,故不能对专利权人赋以过高的、脱离技术实际的举证义务。另一方面,被诉侵权人则完全能够掌握自身所使用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具体步骤及其技术细节,对于该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之间有无差异以及二者存在何种差异等技术事实,在举证成本与便利性上较专利权人具有明显优势。因此,只要此类专利的权利人经过合理努力取得了初步证据,且结合已知事实、所属领域的一般常识和经验,该初步证据能够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述对应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可能性较大的,则不应再要求专利权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而应由被诉侵权人提供相反证据。在此情形下,如果被诉侵权人仅仅是对专利权人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可,但未提交充足反证予以推翻,则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二)服务器所在地仅仅是判断侵权行为地的因素之一而非唯一因素。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对于受中国法律保护的专利权而言,侵害该专利权的行为的部分实质环节或者部分侵权结果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即可认定侵权行为地在中国领域内。因此,判断侵权行为地时,存在多个考虑因素,服务器所在地仅仅是判断侵权行为地的因素之一。必须指出的是,仅仅以服务器所在地为标准确定判断侵权行为地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互联网的全球通达与覆盖特性决定了网络数据传输与交互具有国际性,对于涉互联网计算机程序的方法与系统专利而言,如果仅以数据载体即被诉侵权网站服务器所处位置来确定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将会严重限制此类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使得实质实施此类专利的侵权人极易逃避侵权责任,最终可能致使此类专利权的法律保护落空,故东方之舟公司的上述主张并不合理,不应将服务器所在地作为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唯一或核心判断要素。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 (2018)粤03民初1684号
二审案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746号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二审合议庭

审判长  原晓爽

审判员  徐   飞

审判员  孔立明

法官助理 诸方卉
技术调查官 阎   岩
书记员 刘   晴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东方之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祥路清湖科技园C栋9楼936-938。

法定代表人:汪耀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芮,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建军,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帝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中区科研路9号比克科技大厦2401-A。

法定代表人:陈东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章立,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

一、东方之舟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帝盟公司ZL201210003858.4号专利权的行为;

二、东方之舟公司于原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帝盟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54620元;

三、驳回帝盟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裁判时间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注:典型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1)》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74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东方之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祥路清湖科技园C栋9楼936-938。

法定代表人:汪耀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芮,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建军,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帝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中区科研路9号比克科技大厦2401-A。

法定代表人:陈东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章立,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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