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捷时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腾裕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宁波博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慈溪市佳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责任纠纷及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一审案号 |
(2021)浙02知民初458号 |
二审案号 |
(2022)浙民终483号 |
案由 |
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责任纠纷及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二审合议庭 |
审 判 长 何 琼 审 判 员 刘建中 审 判 员 路 遥 |
法官助理 |
杨天齐 |
书记员 |
刘雨潇 |
当事人 |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捷时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联丰村。 法定代表人:徐斌莹,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腾裕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祝家桥村。 法定代表人:许朋辉,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博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祝家桥村。 法定代表人:林大益,执行董事。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钰航,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慈溪市佳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横河镇孙塘南路(南段)1118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冲,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瑜晴,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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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裁判结果 |
驳回捷时公司、腾裕公司、博纳公司的诉讼请求。 |
二审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二审裁判时间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