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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丨浙江高院:申请财产保全和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认定
来源:知产宝 日期:2022/08/30 浏览量:499

——宁波捷时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腾裕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宁波博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慈溪市佳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责任纠纷及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涉及申请财产保全和海关保护措施错误的赔偿责任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过错责任原则,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并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审查行为人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于因申请财产保全和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错误而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尤其要妥善平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利益,既不能对申请人设定过高的注意义务导致其不敢申请上述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不能放任申请人随意申请甚至滥用上述措施损害被申请人利益。一般而言,对被申请人利益可能造成的影响越大,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的注意义务应当越高,申请行为应当越审慎。除此之外,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判断财产保全或海关保护措施的申请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考量因素还包括:专利权本身的稳定性、申请保全的财产金额或申请扣留的货物范围是否合理、申请保全的具体措施是否适当等。在财产保全和海关保护措施影响有限的情况下,不能仅以申请人在申请时笼统地知晓其行为有可能对对方造成损害为由,就反推申请人存在侵权过错。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

(2021)浙02知民初458号

二审案号

2022)浙民终483

案由

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责任纠纷及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二审合议庭

审   判   长  何   琼

审   判   员  刘建中

审   判   员  路   遥

法官助理

杨天齐

书记员

刘雨潇

当事人

诉人(原审原告):宁波捷时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联丰村。

法定代表人:徐斌莹,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腾裕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祝家桥村。

法定代表人:许朋辉,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博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祝家桥村。

法定代表人:林大益,执行董事。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钰航,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慈溪市佳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横河镇孙塘南路(南段)1118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冲,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瑜晴,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

回捷时公司、腾裕公司、博纳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裁判时间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010-57297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