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清龙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四三九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厦门纯游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法院/案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0)京0108民初449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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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案号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1)京73民终44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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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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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合议庭 |
审 判 长 张 璇 审 判 员 王栖鸾 审 判 员 李莉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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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
洪嘉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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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合议庭 |
审 判 长 刘仁婧 审 判 员 赵 明 审 判 员 宋 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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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
吴瑛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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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 周华宸、隗傲雪 | ||||||
当事人 |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清龙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81号院四区4号楼14层1401A。
法定代表人:杨圣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凡,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亚冉,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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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四三九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8号四楼B2房。
法定代表人:骆海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科峰,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阳,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纯游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2号楼301室A区。
法定代表人:姜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时翔,广州四三九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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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裁判结果 |
一、四三九九公司、纯游公司共同在四三九九公司官方网站(4399sy.com)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十日发布声明,就涉案侵害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中清龙图公司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一审法院将依中清龙图公司的申请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四三九九公司、纯游公司共同负担); 二、四三九九公司、纯游公司共同赔偿中清龙图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以及合理开支2万元; 三、纯游公司赔偿中清龙图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 四、驳回中清龙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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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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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裁判时间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2021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