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与兰考海丽农资经销部、河南滑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利民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一审法院/案号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豫01知民初2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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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案号 |
最高人民法院 (2022)最高法知民终21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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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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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合议庭 |
审 判 长 罗 霞 审 判 员 雷艳珍 审 判 员 兰丹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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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
李庆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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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 李思倩 | ||||||
当事人 |
上诉人(原审被告):兰考海丽农资经销部。经营场所: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车站路路北44号。
经营者:李海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成中,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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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三山岛特别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树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展杨,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雅倩,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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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河南滑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南环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赵秀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斌,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画廷梦,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西利民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京原北路(砂河桥北)。
法定代表人:薛春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福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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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裁判结果 |
一、兰考海丽农资经销部立即停止侵犯“先玉335”植物新品种权行为; 二、兰考海丽农资经销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三、驳回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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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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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裁判时间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第十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