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强企知识产权研究院!
运营评论
宝利通公司针对小鱼公司等维权诉讼获胜诉
来源:知产力 日期:2021/07/05 浏览量:670

近日,视频会议领域知名企业宝利通公司诉北京小鱼在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小鱼在家公司”)、北京小鱼易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小鱼易连公司”)、北京澹泊兄弟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审结生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2017)京73民初1249号一审判决书中认定小鱼在家公司及小鱼易连公司的部分被诉侵权行为成立,并判令小鱼在家公司及小鱼易连公司自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宝利通公司著作权的行为,并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分别在其官方网站(网址分别为www.zaijia.com、www.xylink.com)的首页连续十日刊登致歉声明,就涉案侵权行为向宝利通公司赔礼道歉(内容须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布一审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小鱼在家公司、小鱼易连公司承担)。同时,自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小鱼易连公司赔偿宝利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九十五万元,小鱼在家公司对其中的六十五万元与小鱼易连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小鱼在家公司及小鱼易连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小鱼在家公司、小鱼易连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予以准许。由此,一审判决自最高人民法院该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705号】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视频会议领域近年来因疫情等因素而展现出巨大发展潜力,计算机软件作为该领域的核心知识产权组成,对行业进步及企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该案主要当事人均为视频会议领域的知名企业,2021年4月2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的“十大科技创新案例”,该案因具有典型性入选。


据了解,在本案一审判决生效后,小鱼在家公司、小鱼易连公司向宝利通公司支付了九十五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但对于一审判决关于刊登致歉声明向宝利通公司赔礼道歉的判项,截至本文发稿时,小鱼在家公司、小鱼易连公司尚未实际履行。







判决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京73民初1249号


原告:宝利通公司(Polycom,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圣何塞美国中心路6001号。

法定代表人:迈克.米尔斯,首席法务总监兼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丹丹,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春德,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专家辅助人:朱俊凯。


被告:北京小鱼在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5号院2号楼2031室。

法定代表人:宋晨枫,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路,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亭,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小鱼易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3号1幢10层1001-073室。

法定代表人:赵兴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路,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敬,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专家辅助人:邓禄晓。


被告:北京澹泊兄弟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丰台区西局西街300号109室。

法定代表人:李岚若,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欣,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续天石,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宝利通公司与被告北京小鱼在家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小鱼在家公司)、被告北京小鱼易连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小鱼易连公司)、被告北京澹泊兄弟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澹泊兄弟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指派技术调查官唐楹琰参与诉讼,分别于2018年6月28日、2019年6月20日、2019年7月5日、2019年11月13日、2019年12月17日、2020年5月19日、2020年6月29日召开了庭前会议,并于2020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宝利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春德、专家辅助人朱俊凯,被告小鱼在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路、杨亭,被告小鱼易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路、陈敬及专家辅助人邓禄晓,被告澹泊兄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欣、续天石,鉴定人刘玉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宝利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停止侵害宝利通公司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2.判令小鱼在家公司、小鱼易连公司连续30日在其各自网站www.zaijia.com、www.xylink.com首页显著位置、其各自官方微博与官方微信首页显著位置刊登声明,向宝利通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判令小鱼在家公司、小鱼易连公司就小鱼易连Android客户端的侵权行为连带赔偿宝利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四千万元,小鱼在家公司、小鱼易连公司就小鱼易连Windows客户端的侵权行为连带赔偿宝利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三千万元,三被告就小鱼易连ME80机器端的侵权行为连带赔偿宝利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三千万元,其中澹泊兄弟公司在人民币两千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与理由:宝利通公司是RealPresence Desktop v3.3软件(简称RPD3.3软件)和RealPresence Mobile v3.3软件(简称RPM3.3软件)的著作权人。宝利通公司发现,小鱼在家公司和小鱼易连公司共同开发制作小鱼易连Windows客户端、小鱼易连Android客户端、小鱼易连ME80机器端三款软件(简称被诉侵权软件),并通过共同经营的网站www.xylink.com向公众提供小鱼易连Windows客户端、小鱼易连Android客户端两款软件的下载服务,以及在线下销售预装有小鱼易连ME80机器端软件的产品。澹泊兄弟公司为小鱼易连ME80机器的主要销售商。


宝利通公司将被诉侵权软件与RPD3.3软件、RPM3.3软件进行比对发现,被诉侵权软件在软件架构、网络传输协议、编程接口、呼叫会话模块、软件函数名称、软件代码等方面都大量抄袭了RPD3.3软件、RPM3.3软件。而且小鱼易连Android客户端的安全证书显示的颁发对象是宝利通公司,足见小鱼在家公司和小鱼易连公司的侵权恶意尤为明显。同时,小鱼在家公司联合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袁文辉、小鱼易连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兴国曾分别为宝利通公司的全球副总裁兼中国区总经理与高级研发总监。小鱼在家公司及小鱼易连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及公开媒体宣传中亦多次声称小鱼易连产品核心团队来自宝利通公司。


小鱼在家公司、小鱼易连公司共同开发制作小鱼易连Android客户端、小鱼易连Windows客户端并提供下载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宝利通公司对RPM3.3软件和RPD3.3软件享有的复制权、修改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小鱼在家公司、小鱼易连公司生产、销售小鱼易连ME80机器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宝利通公司对RPD3.3软件享有的复制权、修改权及发行权,澹泊兄弟公司销售小鱼易连ME80机器的行为,侵害了宝利通公司对RPD3.3软件享有的发行权。


小鱼在家公司、小鱼易连公司通过实施被诉侵权行为而获得融资超过三亿元人民币,仅2016年一年的销售额已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终端售价高达44800元人民币,获利巨大。同时,宝利通公司为本案支付了律师费、鉴定费等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237,957.22元。


在庭审过程中,宝利通公司明确,小鱼易连Android客户端对应的版本号是2.15.2-29323;小鱼易连Windows客户端对应的版本号是2.14.0.29410;小鱼易连ME80机器端对应的版本号是1.0.1.25901。


被告小鱼在家公司答辩称:小鱼在家公司并未参与开发制作小鱼易连Android客户端、小鱼易连ME80机器端,亦未在网站上向公众提供被诉侵权软件。其余答辩意见与小鱼易连公司的答辩意见一致。综上,宝利通公司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小鱼易连公司答辩称:


第一,用于界定计算机软件保护范围的事实依据为目标代码或者与目标代码相对应的源代码,源代码的范围不应超出与目标代码具有同一性的代码范围。宝利通公司提供光盘所载源代码并非著作权登记版本,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该光盘所载源代码超出RPD3.3软件和RPM3.3软件的目标代码范围。唯有经鉴定机构验证且确定与RPD3.3软件和RPM3.3软件的目标代码具有同一性的相关源代码才能被视为宝利通公司可主张权利的源代码。第二,鉴定意见已经证明宝利通公司两款软件的代码与三款被诉侵权软件的代码均不具有同一性,既不相同也不实质性相似。宝利通公司就鉴定意见所提异议不具有法律或科学依据,均不能成立。第三,宝利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赵兴国、袁文辉及阴军岗具有接触其软件代码的可能性。宝利通公司声称前述人员曾在宝利通公司任职以及个别人员于宝利通公司任职期间与在小鱼在家公司任职期间重合,与客观事实不符。宝利通公司所称的“安全证书”是任何人都可以获取的公钥证书,宝利通公司主张该证书是颁发给宝利通公司的,既与客观技术事实不符,亦与其在案证据相矛盾。第四,即使认定侵权成立,宝利通公司关于赔偿数额、消除影响和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小鱼易连Android客户端、小鱼易连Windows客户端均为免费提供,不存在获利,融资金额不等于收益,宝利通公司亦未证明融资金额、经营规模与被诉侵权软件之间的关联。宝利通公司亦未举证证明被诉侵权行为对其产生了何种不利影响。宝利通公司提供了大量与本案无关的证据材料,因此产生的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不属于合理支出。综上,宝利通公司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澹泊兄弟公司答辩称:同意小鱼易连公司的答辩意见。另外,澹泊兄弟公司仅为经销商,所销售的小鱼易连ME80机器具有合法来源,依法不应承担法律责任。故宝利通公司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与宝利通公司软件权属相关的事实


(一)关于RPD3.3软件


美国版权局就“RealPresence Desktop v3.3”软件颁发的计算机软件注册证书显示,作品名称为“RealPresence Desktop v3.3”,作者及著作权人为“宝利通公司”,完成年份为2014年,首次发布日期为2014年12月18日,注册生效日期为2017年5月31日。


宝利通公司的发行通知显示RPD3.3软件的发行时间为2014年12月。


(2017)京中信内经证字97763号公证书(简称第97763号公证书)显示,宝利通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在http://support.polycom.com/content/support/North_America/USA/en/eula/rpd/RPDagreement_v3_3_win.html网址下载并保存了文件名为“RPD-release_3.3_50871.exe”的软件,即RPD3.3软件。该软件数字签名显示签名人姓名为Polycom,Inc.,签名时间为2014年12月2日,数字证书显示“颁发给:Polycom,Inc.”,有效期自2014年8月25日始。


(二)关于RPM3.3软件


美国版权局就“Real Presence Mobile v3.3”软件颁发的计算机软件注册证书显示,作品名称为“Real Presence Mobile v3.3”,作者及著作权人为“宝利通公司”,完成年份为2015年,首次发布日期为2015年1月19日,注册生效日期为2017年5月31日。


第97763号公证书显示,宝利通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在http://support.polycom.com/content/support/North_America/USA/en/eula/rpm/RPM_EULA_3_3_Android.html网址下载并保存了文件名为“rpm-android-phone-release-3.3-51934.apk”的软件,即RPM3.3软件。


宝利通公司的发行通知显示RPM3.3软件的发行时间为2015年1月。


(三)关于源代码


宝利通公司以光盘形式提交了源代码,主张光盘所载源代码来自POLYCOM通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POLYCOM通讯技术公司),与RPD3.3软件和RPM3.3软件的目标代码具有一致性。


小鱼在家公司、小鱼易连公司与澹泊兄弟公司对宝利通公司公证取得的RPD3.3软件和RPM3.3软件的目标代码不持异议,但是对于光盘所载源代码不认可。


经询问,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简称工信部司法鉴定所)表示无法鉴定出源代码的形成时间。

010-57297529